今年16岁的小孙,本月3号在西安碑林区五洲医院求医,可没想到,这后边竟引起了一场纠纷。
小孙,男,安徽宿州人,1999年出生,今年只有16岁,本月初,小孙在街上看到一则关于男科诊疗的广告后,便通过短信和广告发布者——西安五洲医院取得了联系,对方邀请小孙前去检查。
小孙:“因为我以前做过包皮手术,而且他们说是免费的,所以我就去了。”
在一系列免费和收费的检查之后,小孙说,医生告知自己,检查结果不容乐观。
小孙:“说我又一系列的病,让我赶紧问家长要钱,做手术。”
小孙说,听完医生的告诫之后,他没有任何怀疑地把父亲的电话给了医院,并在此时,被送上了手术台。
小孙:“做手术的时候,他就给我家长打电话,让拿两三万块钱。”
小孙父亲:“我就让他叔先过来看,他叔在西安,我就赶紧买火车票去了。”
等到孙师傅赶到西安以后,才知道儿子小孙除了伤口处有疼痛之外,并没什么大碍,可这依旧让孙师傅有些愤怒难平。
小孙父亲: “他16岁的孩子,你把他推到手术台,又没有家长签字,你要我怎么办?”
听得出来,孙师傅气愤的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被送上手术台前,居然没有监护人签字同意,然而医院方面却否认,他们给小孙做过手术。
医生:“只是一个探查,创伤性的探查,有个一厘米的伤口。”
医院表示,当初的确在没有取得小孙监护人签字的情况下,便推小孙上了手术台,但是他们并没有为小孙实施手术。
医生:“只要有创伤,就算是手术,这是肯定的,这是明确规定的一个探查手术。”
家属:“那就还是个手术?”
医生:“我刚给你说了,它是个探查。”
在小孙提供的病历上,在他就诊的当天5月3号,那一页除了时间日期等信息外,其余一片空白,小孙究竟因何被推上了手术台我们不得而知。
而当日在小孙向医院缴纳的费用中,有一项300元的手术费,如果没有手术,这张手术费的收款收据又代表着什么。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而截至记者离开时,双方仍在就此事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