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吕贵民 通讯员 杨学文 苏占军)12月12日,记者从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府谷县“10·24”特大爆炸案嫌犯郝某等18人,近日被榆林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依法批准逮捕。

  据悉,2016年8月初,犯罪嫌疑人郝某伙同郝某杰、陈某三人商议在府谷县私制炸药。随后,陈某某、袁某、毕某等人先后加入成为股东。期间郝某通过温某、杨某介绍租用位于新民镇打井塔村张某林的5间彩钢房,介绍、出租房屋的温某、杨某、张某事前均知道郝某租用房屋的目的是制造、储存爆炸物。郝某通过孙某、杨某清、王某、乔某、张某军和陈某云等人从内蒙古购买、运输10吨硝铵至新民镇打井塔村租赁的房屋用作制造炸药原材料,上述6人均明知郝某购买硝铵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炸药,且几名嫌疑人均层层加价从中获取高额利润。2016年8月至10月24日郝某等人先后雇佣郝某月、陈某川、刘某保等人为其在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张某林的5间彩钢房内多次制造炸药。10月24日下午2时许,在制作炸药过程中引发大火,随即发生大爆炸,造成14人死亡、多人受伤。府谷县公安局随后将郝某等18人抓获并刑事拘留。

  该案发生后,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立即指派侦查监督部门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与公安机关一起调查、分析案情,梳理线索,核实证据,协助公安机关收集主要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条,于日前对犯罪嫌疑人郝某等18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加大力度追捕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