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秦都市报
集中供热是涉及千家万户的重要民生工程,事关百姓切身利益。昨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集中供热活动进行了规范,全面加强集中供热活动规范化运行,分章节分别对供热方和用热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便于实际应用操作。
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
《条例》对集中供热经营活动强化了监管,严格准入制度,明确规定:“本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供热企业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同时,对申请许可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
推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
推行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直管到户,有助于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条例》对推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和供热设施建管交接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市集中供热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明确供热温度标准
目前,供热实际过程中,居民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供热温度不达标,由此造成了许多矛盾纠纷。因此,针对此类问题,条例明确了室温标准以及未达到标准时供热企业应当按不同情况核退热费,以便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条例》要求:“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规定“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并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突发事件明确应急处置措施
针对因供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擅自停业歇业导致的群众利益受损、扰乱供热市场秩序的现象,《条例》明确了对此类现象的监管和应急保障措施,对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和擅自停业歇业现象的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组织抢修,经批准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热费和供热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本报记者李天娇
(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