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匆匆地来,再让他们气匆匆地走,这样是不会实现案结事了的!如果案子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那么因为双方没有冷静下来的心态,匆匆处理双方的情感纠葛,往往会让无辜的孩子承担不幸婚姻酿成的苦果,这是我不愿意看到的……”我的老师,张家堡法庭李欣法官,在承担我们庭的家事审判试点任务后,经常这样子给我说,还给我讲一些改革精神,教一些做当事人工作的方法,以便我们在推进工作中配合更默契。

  李欣法官告诉我,设立“离婚冷静期”,就是在家事审判工作中,认真区别婚姻死亡和婚姻危机,针对婚姻危机的案件,着重于婚姻的修复或感情的修补,让当事人冷静下来,更理性地思考离婚这件大事,更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意愿。尤其夫妻间因小摩擦或小矛盾,一冲动就起诉离婚,而离婚后又反悔,即使复婚,感情伤害也很难修复了。因此,她告诉我,这类案件,就一定要大胆贯彻好改革精神,“尽最大努力不让当事人气匆匆地走,不让离婚成为阴影笼罩他们的人生路”。

  前几天,李欣法官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就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成功处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至起诉时二人结婚时间未满一年,二人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婚后确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一些争吵。李欣法官分析了这些基础情况后,认为双方是自主婚姻,结婚时间较短,还处于磨合期,而且双方也并没有提出任何有关夫妻感情实质破裂的事由。这样的情况下,李欣法官给我说“机械的判不离,如果双方的怨气不会就此消除,那么没有良好感情基础的婚姻也就只是名不副实的一张证书,没有幸福感可言!但他们是自主婚姻,还是让他们冷静冷静再做决定为妥。”经过认真思考,并对外地做法进行考察,最后在征求原、被告同意的基础上,对该案设立30天的冷静期。

  也真是令人意外,冷静期还没有到,李某和张某就共同来找李欣法官进行处理,和颜悦色地表示他们对离婚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友好结束这段婚姻关系,李某还当庭向张某支付了7000元作为补偿金。该案圆满解决。

  (张家堡法庭 孙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