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小轿车作为一种现代交通工具,已经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朋友之间借车更是司空见惯,那么将车辆出借他人有没有风险呢?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未央宫法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案件涉及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具有警示性,现方圆法官以案说法,提醒车主朋友不是什么车都可以借出去,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借的。在出借车辆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否则一旦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3日,蒋某约李某吃饭,李某应邀前往。席间两人小酌几杯后,蒋某以自己需前往外地洽谈生意为由向李某提出借车三天,李某碍于情面同意出借车辆并将车钥匙交由蒋某。散席后蒋某驾驶从李某处借来的车辆向城外行驶,途中经过朱宏路与凤城七路十字时撞倒行人马某,致马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事故责任。2017年5月,马某将蒋某、李某以及涉案车辆投保XX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9528.92元。

  该案经审理,法院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蒋某属于饮酒驾驶,且依商业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予赔付。被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将车辆借给驾照未审验的被告蒋某,未尽到审查义务,蒋某酒后驾车其未尽到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应与被告蒋某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共同对原告马某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马某90321.35元,被告蒋某、李某共同赔付马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1234.37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名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言之,朋友借车出了事故,车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赔偿超出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车辆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要注意到该法条最后一句,作为车辆出借人在有过错的情况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在上述案例中,被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将车辆借给驾照未审验的被告蒋某未尽到审查义务,蒋某酒后驾车其未尽到提醒义务,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李某与蒋某共同对马某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借车需谨慎,最好不外借。如确需出借车辆,在借车之前,一定要确认两方面:一是要确认借车人是否具有相应行为能力、驾驶资格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因素进行必要审查。二是确认自己所出借车辆车况良好。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供稿人: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