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校园暴力再次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今年12月13日,长安区法院郭杜法庭就审结了一起中学生校园暴力案件。在此不防通过本案的审理,探讨一下当前饱受争议的校园暴力问题,因为校园暴力不仅对受害学生的心理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也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不可抹灭的伤害。

  案情还原:原告小鹏与被告艾某某均系被告某中学初二在读学生。今年5月4日上午,被告艾某某因小鹏向老师述说其阻止别班同学回班之事,对其施以推拉并踢打其腹部。在小鹏感到腹痛后,其同学告知该班班主任,班主任即通知被告艾某某母亲陈某来校询问,原告表示并无大碍,陈某遂离开。当晚,小鹏因左侧腹痛,被其父母送往长安区医院,后又就近转入五二一医院,经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并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小鹏因此入院治疗11天。经司法鉴定,小鹏的伤残等级属七级。今年6月,小鹏的父母将艾某某及其父母和两人所就读中学一并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23.6万余元。

  法院裁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赔偿数额较大,被告艾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足额给付原告赔偿款,而原告父母亦因孩子受伤受到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打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艾某某将原告打伤,侵害了其身体权、健康权,原告有权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对学生有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原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班主任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和教育者,在知情后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不当,导致原告损害后果加重,故学校应当对原告损害的扩大承担责任。原告在受伤后未能及时告知老师并在老师及被告艾某某母亲询问后表示无大碍,使老师未能重视伤害后果,具有一定过失,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长安区法院最终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0万元。由被告艾某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被告中学承担50%的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校园暴力之所以屡见不鲜,究其影响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家庭,家庭作为社会的微型构成元素,其矛盾为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家长自身行为失范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所以,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应从小培养孩子怀有仁爱之心,给予其足够的关怀、引导和教育。二是学校,作为百年树人的净土,校园应杜绝任何形式的侵害行为。受应试教育的冲击,许多学校重知识教育,轻心理和法制教育,忽视对学生关于法规、规则的灌输,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三是社会,当前社会文化呈现多元化,暴力文化也成为其中的一部分,电影、电视、电子游戏等到处充斥着血腥和暴力,极易使未成年人受到负面影响,加上未成年人本身缺乏鉴别力、自制力,遇到问题很有可能失去价值判断能力。社会需要多角度将道德教育融入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为其正当心声和诉求提供表达的平台,从而有效避免价值取向的扭曲,给其他人造成无法磨灭的伤害。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6月,对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冲击。父母和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格,引导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交际观,铲除校园暴力滋生的土壤。目前,我国对校园暴力尚无相关立法,可借鉴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采取颁布法律进行规制。法官在此呼吁全社会应重视校园暴力,相关部门在多措并举化解校园暴力的同时,特别需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他人尊严与生命的行为,让孩子们平安快乐地与他人和谐相处,共同健康成长。

  供稿:长安区法院 李妍、刘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