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神木一村长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被拘留

  陕西传媒网讯(刘洋 陕西日报记者 程靖峰)擅自向被执行人发放分红款项,致使申请执行人权益遭受损害,近日,神木法院对该案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中鸡镇某村村长高长田作出14日的拘留决定,以保护申请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高占占与被执行人高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神木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高花花的8万元分红款予以冻结,并将该民事裁定书送达给了该村村长高长田,要求其协助法院扣留被执行人高花花的分红款项收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高花花的父亲告诉高长田自己女儿所欠债务已经和申请人高占占私下处理完毕,高长田就以自己当时没有看该民事裁定书、并以被执行人高花花父亲所说情况为由,擅自将该笔分红款打到了被执行人的父亲的银行账户,导致该笔分红款流失。后经办案法官屡屡催告追回,高长田仍多次拒不履行该义务。神木法院遂对该村村长高长田作出上述拘留决定。

  拘留期间,该村长认错态度良好,承诺主动协助法院追回分红款,并立下分红款追回承诺书,分期将该笔分红款追回,若到期无法追回,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为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综合考量,法院对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当中。(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编辑:wsx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