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袁辉 白隽永 记者 谢斌 实习生 秦之琳)因被人殴打致其受伤,市民状告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公安局副局长出庭应诉。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未央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首次因“民告官”出现在法院的被告席上。

  该案起于2012年1月9日,原告刘某去北京办事,次日返回西安下车后被两名年轻人殴打,致其受伤。过路出租车司机拨打110报警,公安未央分局新府路派出所立即出警。第二天,派出所立案并开始调查,目前该案尚在办理中。于是刘某以不履行法定职责将公安机关诉至法院。

  近日,未央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的一位副局长代表公安未央分局出庭应诉。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被告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庭审结束后,刘某表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给他带来了希望,让他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平等地坐在了一起,他希望法院能尽快予以宣判。被告方表示尊重法院的裁判,不管裁判结果如何,其都会全力履行法定职责,并在今后的行政诉讼中大力推行负责人出庭制度。

  链接:今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