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艳 通讯员 陈哲 实习生 韩丹)8月3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决定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为: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69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5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