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忽视的二次伤害

  《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称,去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平均每天1.38起。其中,受害人群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

  早在2013年,《法制日报》联合某知名网站对“如何看待废除嫖宿幼女罪”进行了在线调查,92.17%的人呼吁应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对于“你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主要理由是什么”这一问题,有63.03%的人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与幼女发生关系,不管其自愿与否都是强奸。另有36.07%的人认为,从量刑上看,强奸罪起点3年,最高判死刑;嫖宿幼女罪起点5年,最高只能判15年。

  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嫖宿幼女罪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从那时开始,有关其存废,一直成为法律界和妇女儿童保护机构两大阵营讨论的焦点话题。近年有关将嫖宿幼女统做强奸论处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支持的观点是,嫖宿幼女罪是对受害幼女的污名化,虽起刑重,但将其作为严惩强奸幼女者的一个法条,则显得无能为力,容易被最高判15年的“天花板”压下。

  曹铜华律师解释说,两罪不是简单的轻重量刑问题,而是近些年出现了一些重大恶性的、涉及多名幼女的嫖宿幼女案,因受嫖宿幼女罪量刑的限制,无法对这类重大嫖宿幼女案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导致公众认为嫖宿幼女罪轻了的误读。特别是嫖宿幼女罪无形中将幼女分为卖淫幼女和一般的幼女,这无疑是对受害幼女的二次伤害,显然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也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在线调查显示,有91.31%的人认为,“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起到遏制不法分子对幼女侵害的作用,反而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强制幼女卖淫的恶劣行径。

  北京大学教授朱苏力表示了自己的担心:那些嫖宿的男性,很可能是一些有钱或有势的人,例如老板、外商,还可能是腐败的政府官员,他们更容易以各种方式诱使幼女“自愿”。随着近年一系列案件浮出水面,朱苏力教授的担心正演变成现实。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支持者认为,从18年实践效果看,其罪惩戒作用的负面价值高于它的正面价值,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正在放大。

   如何保护我们的孩子

  发生在我省某市的一起嫖宿幼女案,涉案学生有两名小学生。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两人一直坚称是自愿的,因为和其发生性关系的成年男子比父兄还要关爱她们。警方了解到,所谓的关爱就是给零花钱,买地摊衣服,甚至逃学游玩。另一派出所所长也对记者表示了自己的困惑:在一家保健中心解救出几名从事卖淫活动的未成年女孩子,都称和几名老板是恋人关系,解释卖淫赚钱是她们的自愿行为,其中一位13岁女孩子表示一定会等男朋友出狱。两位接受采访的民警告诉记者,这些案子看似有女方自愿的情节存在,但都是不法分子利用了小女孩无知的心理弱点。

  刑法学博士、博士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陈璐表示,幼女表示出的所谓“自愿”在刑法上不具有任何效力,在性关系中,幼女被拟定为不具有能动性,是刑法上的绝对受害者,没有“良”与“不良”之分,没有“有无卖淫目的”之分,侵犯这种绝对保护之权利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我国刑法对幼女性权利绝对保护的年龄起点是12岁,并非媒体普遍报道的14岁。

  曹铜华律师称,“嫖宿幼女案”,虽然和强奸案在事实上还是有所区别,但从判决结果来看,司法对打击伤害幼女的力度还是很大的。只是在民事赔偿部分,嫖宿幼女案更容易调解,相比于强奸案的赔偿显然要少得多。刑法修正案删除嫖宿幼女案罪,在对相关法律进行纠偏后,有利于减少意见分歧,回归司法本意,严厉惩罚相关违法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也是废除派的支持者之一,她提醒公众更要关注背后的社会问题。“嫖宿幼女”中的当事女生,不但身体受辱,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邻居指指点点,在学校里则往往遭到同学耻笑,既无法正常生活,也无法正常学习。受此影响,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果自暴自弃,反而真正走上了卖淫之路。

  性侵害会使天真活泼的孩子遭受一生难以抚平的伤痛,然而更令我们成人世界担忧的是,孩子自我性保护知识的普遍匮乏,比如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隐私部位,遇到性侵害茫然不知所措,甚至不知道这是危害自己的行为。被教育界公认的教导方向是,无论学校还是家长,首先应让孩子知道对哪些行为一定要说“不”,同时一定要让孩子相信,无论发生什么事情,父母都是他们的坚定不移的保护者。一旦涉及到孩子被性侵害,家长要及时报警。本报记者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