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态势半年前已落槌

  “在7月公布的二审稿里,废除这一罪名依然未被采纳。8月24日三审稿时还真捏着一把汗。”一直关注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西安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铜华说,“原以为还要等上一段时间,没想到来得这么快,说明司法和民众有了共识。”

  其实早在今年3月2日,两名四川男子在嫖宿13岁幼女后,被邛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案也被公认国内首次对嫖宿幼女的嫖客,没有按“嫖宿幼女罪”定罪,而是以强奸从重处理。

  2013年7月,40岁出头的邛崃包工头杨某庆找龚某某要求给自己“安排个女娃娃耍”,并看中了其中的小兰(化名)。随后,杨某庆以800元钱的价格和小兰发生性关系。

  还是一名在校初中生的小兰回忆,2013年7月18日,同学小慧(化名)在城区找到了工作,喊她一起上班。看到小慧出去“接客”,她才明白工作就是卖淫。另一名嫖客杨某忠曾答应赚钱后会给小兰买新衣服、新鞋子,条件是“喊做什么,自己就做什么了。”果然,在小兰第一次陪睡后,杨某忠兑现了承诺。小兰称,自己和二杨发生性关系时,告诉过他们自己才13岁。

  一年前案发后,邛崃检方随即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对二杨批捕。该案进入公诉阶段时,适逢最高法院公开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承办检察官顿时也有了底气,同时结合案情认为,杨某庆、杨某忠在明知小兰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关注。

  一年后,邛崃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杨某庆、杨某忠强奸罪名成立,应从重处罚。综合自愿认罪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今年2月2日,法院一审宣判龚某某、杨某均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获有期徒刑7年、6年;杨某庆、杨某忠则被判强奸罪,均获有期徒刑5年。

  曹铜华律师表示,邛崃法院的判决恰好呼应了2013年年底最高法院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态,也与司法界、学术界长期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相一致。

   嫖宿幼女罪被认为是逃避严惩的缺口

  2008年的贵州习水案、浙江临海案,2009年的福建安溪案,2010年云南曲靖案等,都被认作嫖宿幼女罪的典型案例。每一起幼女受性侵案,都会引发一轮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全民大讨论。

  2011年9月18日,汉中市略阳县某初中学生高某与朋友苏某约女同学赵某某(1998年12月出生)到县城一酒吧玩耍,高某以自己有病,要很多钱看病为由,欺骗赵某某“坐台”挣钱。镇村干部魏刚平、赵祺勇、蒋明科、孙建国、赵德宝先后于2011年9月、10月间,在县城两处酒店嫖宿赵某某。其间,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林峰经程伟介绍也和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该案再次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严打之声此起彼伏。然而让公众感到“失落”的是,经过半年的侦查、审理,法院以“嫖宿幼女罪”结案,涉案7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犯嫖宿幼女罪的6名被告人中,有期徒刑最高的为7年,最低的为5年,1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时隔两年,渭南市人大代表张志宏嫖宿幼女案发,再次招来公众“应以强奸罪论处”的呐喊。法院查明,在2013年5月25日,经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马某某介绍,54岁的民营企业家张志宏来到宾馆,又通过犯罪嫌疑人雷某、杨某某联系,与某中学一名13岁初中二年级女生发生性关系。虽然他辩称“被害人已化妆;当时房间昏暗;自己喝多了酒,不能识别受害人真实年龄”,渭南市中院未采纳此辩护意见,认为张志宏“为了满足个人的一时私欲而嫖宿幼女,依法应予惩处”,且上诉人雷某、杨某某、马某某在见到被害人第一面后,就对被害人的自报年龄产生怀疑,涉案几人未能对自已的行为做到谨慎从事,而是甘冒风险。

  渭南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1款、第3款规定精神,认为除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外,一般均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该《意见》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思想。然而公众和很多法律界人士依然认为,“嫖宿幼女罪”已成为此类犯罪行为逃避严惩的一个缺口,对打击犯罪不力,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