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原告小丽年轻漂亮,在西安市某一夜总会工作,期间认识了来店中消费的张某,从2013年开始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一直到2014年中旬。可是2015年,小丽却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到法院。

  原来,两人在恋爱伊始,小丽让自己的父亲老王往张某的银行卡中分多次一共打了4万块钱。紧接着2014年初,小丽从自己的账户内给张某银行卡转账了3万,而张某则在2014年4月30日向小丽打了一个欠条,上面亲笔写着:“今欠小丽人民币陆万元整”。另外,小丽还说,她让自己的父亲也往自己的卡中打过近10万元,张某直接拿卡去取过3万元现钱。以上这些小丽算了算总共16万元,应该算张某的借款,所以在二人分手后她多次找张某要,但张某一直不给,小丽才一气之下告到了法院。

  法庭开庭的时候,小丽一直坚持这些钱都是张某拿去放了贷款;而张某则说小丽花钱大手大街、爱慕虚荣,所以这些钱都是两个人谈朋友的时候消费了,特别是打欠条的6万块,完全是两个人分手时小丽一直扬言自己要跳楼,他迫于无奈才打的,根本没有什么6万元的现金。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丽的主张的借款包括以下四部分:1、父亲老王的汇款共计4万元;2、小丽从自己卡内向张某卡内转账的3万元;3、张某2014年4月30日向小丽出具的欠条6万元;4、小丽名下银行卡在2014年7月10日从ATM机上被提取了3万元现金。其中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都是小丽自己或她要求父亲向张某名下银行卡汇款,汇款期间双方正处恋爱同居时期,不能排除钱款混同使用的情况,而且这两部分汇款小丽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是张某个人使用,这两部分一共7万元法院不予支持。第四部分小丽说是张某拿她的银行卡取了钱之后张某自己用掉了,这个说法与咱们一般的生活常识不符,小丽既没有证据证明这种说法,也不能证明这3万块钱确实是张某拿去使用,所以法院也不能支持。唯有第三部分中欠条是张某自己书写,张某说是小丽胁迫所为,但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事后也没有到法院行使撤销权,去撤销这一纸借条。张某已经是成年人,在法律上讲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就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所以最后法院只支持了有欠条的这6万元。判决之后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张某应当能够预见自己写了《欠条》之后的法律后果,所以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姓名均为化名,所涉钱款均进行了变动)。

  法官释法

  当事人之间的陈述差距较大甚至截然相反,法院肯定会依据双方的证据来认定案件的事实。本案中,原告小丽所提交的证据包括自己的银行卡明细、父亲老王的银行卡明细以及被告张某书写的《欠条》。其中她自己的明细和父亲的明细虽然有向被告张某转账的记录,但是鉴于双方当时在恋爱同居期间,势必会发生钱物混同使用的情况,所以如果当事人主张在恋爱中的转账汇款等属于借贷行为,应当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像本案中的书证《欠条》,能够比较明确的证明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所以法院才仅支持了这一部分。综上,热恋期间的男女朋友,如果真的有借贷关系,为了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纠纷和麻烦,最好能有一个书面的证据。(未央法院 民一庭 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