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王曲法庭高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不然我们也不可能这么快拿到钱!”这是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王曲法庭审判并执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害人家属,在拿到案件赔偿款后对办案法官发自内心的感谢。

  2016年5月,姬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厢式半挂车沿西康高速向安康方向行驶至青岔隧道内时,因车辆刹车管爆裂,姬某将车辆停在右侧车道(坡道),车上乘坐的被害人申某下车进入车底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由于姬某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致车辆后滑,车辆碾压申某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肇事汽车在事故发生时列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使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故发生时,肇事半挂汽车列车驻车制动系统未有效使用。交警部门随后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申某无责任。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肇事牵引车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挂车投保有商业三者险(限额5万元),均购买有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经与事故各方协商赔偿责任未果后,死者申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申父、申母、申妻、申子、申女五原告,于2016年8月将肇事人姬某和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一同诉至西安市长安区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0余万元。长安区法院王曲法庭承办法官高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于2016年11月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五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拖车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73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作为原告的被害人父母和妻子向承办法官说明了实际困难,因为家在外地,申父已年过六十,申母长期患病,失去丈夫的申妻不但要照顾年幼的儿子,还要照顾刚出生的小女儿,实在不方便多次往来法院申请执行,希望办案法官能够督促各被告自觉履行判决。承办法官高阳了解到原告的难处后,考虑原告来回奔波不易,遂积极与被告人姬某及保险公司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判决义务。在法官的努力下,保险公司和姬某均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将其应承担的案件款全部交至法院。案款全部到账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原告取得联系,详细告知领款需要准备的材料及需要办理的手续。

  最终,在事故中失去亲人的原告一家人,在春节前从长安区法院领回了全部73万余元案款,也在一次次与法官的接触中,感受到了长安法官司法的温度。

  (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赵彦衡、刘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