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榆林讯(记者 李明)据榆林法院消息,6月29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府谷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郝某等十一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据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郝卫杰、郝净杰、陈普、陈朝英等人在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租赁彩钢房,购买了硝胺复合肥以及制造炸药的其他原料及工具,多次制造炸药均未能成功。10月8日,留在新民镇研制炸药的郝净杰、陈英朝试爆成功,后郝卫杰、陈普、郝小月、刘文保、陈志勇伙同郝净杰、陈英朝制造炸药约三吨。10月18日,郝卫杰、陈英朝、郝净杰通过被告人袁保欣联系到会制造炸药的毕东虎(在逃),形成郝卫杰、郝净杰、陈英朝、陈普、袁保欣、毕东虎六人为股东的制造炸药团伙。2016年10月24日14时许,袁保欣、陈英朝、郝小月、刘文保、白现伟、白玉宽、白胜法在制造过程中,搅拌原料时产生火花,引燃地面原料,浇水灭火未果后,七被告人逃离现场,随后发生爆炸。致府谷县新民镇周围民众15人死亡,16人重伤,38人轻伤,49人轻微伤,造成各项直接财产损失共计5926.32万元。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郝净杰、陈普、郝小月、刘文保、白玉宽、白现伟、白胜法、陈志勇的行为应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期间,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指控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辩论,并对情节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分别做了最后陈述。此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