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今后,社区居务公开目录更加明细,管理办法中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目录公开下列事项:城市社区服务事项和办事流程;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对象和内容;社会救助、政府补贴居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资产、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等情况;城市社区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所规定的公开事项,应当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财务往来较多的城市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居民利益并需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城市社区组织实施的公益事务和时限较长的事项,应当适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
张雨欣本报记者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