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传出消息,由省综治办起草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昨日起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果您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可于4月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救人抢险救灾 表现突出可申报见义勇为

  意见稿提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以及其他应依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

  有重大贡献的至少奖励10万元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15万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

  烈士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免交学杂费

  见义勇为人员被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其子女入托入学,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拟定按照相应规定办理:凡上述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补助。

  此次意见征求联系方式为:通讯地址: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电话:6391642263916444(传真);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本报记者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