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法院刑庭近日对一起专门在酒店内盗窃住客财物的案件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均以盗窃罪获刑。

  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张某某经共同预谋,持捡来的身份证在本市未央区枣园村十字附近的绿地酒店登记住宿。次日凌晨4时许,由李某望风接应,张某某翻窗进入酒店窗外公共过道,趁8楼一房间客人熟睡、窗户未关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晾衣杆和胶带纸将房间内一部苹果手机及一个装有100余元现金的手包盗出,后二人逃离现场。在之后的两个月内,二被告人又结伙或单独窜至电子二路如家酒店、明光路绿地酒店、凤城四路7天假日酒店、电子城北山门村天马宾馆等地,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住客手机、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财物,数额较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酒店内盗窃住客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结合二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数额及认罪态度,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法官借此案提醒大家,外出住宿时要提高防范意识,注意管好门窗,保障自己人身财产安全。

  (刑庭 张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