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7日上午,陕西洛川县一段男子暴打幼童的视频在网上迅速传播,后经调查核实施暴者王蛟龙曾患有精神分裂症;2016年4月1日,西安小寨银泰城门口发生一死三伤的惨案,经核查行凶者赵某系精神病患者;2016年5月20日,商洛一精神病患者闹事持刀砍人,后被制服,送医治疗。据悉,仅陕西省就有精神病患者12万人,精神病人伤人、杀人事件屡见不鲜,给人们的安宁生活带来隐患。那么,精神病人伤人到底应不应该担责?应由谁来担责?近日,阎良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10月的一天早晨,六十八岁的赵奶奶像往常一样,早早起床去菜市场买菜,之后回家给孙子准备早饭,但是,这次她没想到自己会住进医院。赵奶奶买完菜往家返回的时候,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走过来用力将赵奶奶撞倒在地,然后就是一顿拳打脚踢,周围的人还没反应过来小伙已经大摇大摆的走了,周围的人赶紧打电话报警,并叫来了救护车。后来才知,施暴的小伙叫张勇。打人后的张勇倒是轻松,在街上吃了一碗豆腐脑,回家睡觉去了。

  公安民警将张勇带到派出所讯问,张勇父母提出张勇患有精神病,要求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依法委托鉴定,经鉴定张永患有单纯型精神分裂症,施暴时处于发病期,由于受精神病理的影响,使其丧失了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经调查了解,张勇原系阎良某公司职工,年少时因高考失利,精神受到刺激,以前迹象不明显,后逐渐严重起来,现在基本在家不出,平日有父母看护,事发当天张某偷偷溜出。在询问张勇为何伤害赵奶奶时,他说 “我就觉得她太老了,长的难看的很,我就故意撞到她把她打了一顿。”鉴定意见出来后,公安民警只能让张勇父母将其带回家监护治疗。赵奶奶和张勇父母之间对民事赔偿部分无法达成调解,最后赵奶奶诉至法院。庭审中,张勇父母及代理人以家中没钱为由,无能力赔偿。因双方分歧太大,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由张勇的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精神病患者伤人被称作“躲不起的伤害”,常人在生活中无法预测,精神病患者伤人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呢?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张勇在犯病期间施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张勇自己没有财产,其父母因疏忽导致张勇脱离监护伤害他人,因此,张勇父母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发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给他们应有的关爱,不仅可以避免他们长期与他人缺少交流性情孤僻异常导致病情加重,也可以及时制止其肇事肇祸行为,这既是对弱势群体负责,也是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来源:西安中院  作者:阎良法院 王惠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