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西安的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2年内增加了50万辆,其中私家车保有量占绝大多数。随着车子多起来,“老司机们”的安全意识也越来越强,但只要上路就有风险,如果别人的车子碰上了我们的车,我们是无责方,是否也要对别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2015年5月9日23时40分许,李友元驾驶一辆出租车,沿阎良区某路右转弯准备进入路边洗车店时,适遇许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该路直行,避让中两车相撞,摩托车倒地后向路边滑出,撞在正常行驶中的陈鹏驾驶的小型轿车右后轮上,致许洲受伤,三车受损。许洲因伤势严重入住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治疗 27天。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友元负同等责任,许洲负同等责任,陈鹏无责任。

  治疗结束后,许洲将李友元及其保险公司、陈鹏及其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索赔近二十万元。起初法院在通知陈鹏来院应诉时,陈鹏表示“我是无责方,还需要赔偿吗,我自己的修车费还没人赔呢!”。

  陈鹏的主张是否有理?

  对此,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该条款里规定了“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由此,即使在事故中无责任,如果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前述限额内按照伤者的损失依保险限额比例赔偿伤者损失。经过法院释明,陈鹏来到法院应诉,最终法院判决陈鹏的保险公司赔偿许洲医疗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等4500余元。

  法官释法:该条款的设立符合我国交强险约束交通公害,保护伤者利益的立法原旨,同时为防止肆意加大无责车辆的责任,该款规定了最高只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十分之一。

  自己好端端的被“卷入”一起事故,最终还得承担责任,虽然看似无奈,但也包含着法律的公平,与对伤者权益的保护!行车在路上定要时刻警惕,既要有足够的保险意识,也要多了解点法律知识。(来源:西安中院  作者:阎良法院 何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