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延安9月23日迅(刘伟 王辉)夫妻在高速路上下车后,急忙横穿高速,被不同车辆碰撞,酿妻子死亡丈夫重伤的惨祸。3月20日、9月22日,延安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死者高月红的被抚养人获得各项赔偿金共204755元;受害人孙向元获得各项赔偿金共121237.44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22时39分许,被告刘产娃和被告刘长才的雇佣驾驶员邢大亮分别驾驶刘产娃所有的陕ES8059号车和刘长才所有的辽H43438(HB11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630Km+150m和630Km+100m处时,分别与从被告罗伟驾驶的陕AK4784号车上下车后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孙向元、高月红相撞,造成孙向元受伤、高月红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认定,孙向元、高月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产娃、邢大亮和罗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原告孙向元评定为9级伤残、四处10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罗伟驾驶陕AK4784号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其乘客孙向元、高月红下车横穿高速公路,分别与刘产娃超速驾驶的陕ES8059号车辆、邢大亮驾驶的辽H43438(HB118)号车辆相撞,致孙向元受伤、高月红死亡。

  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采信,并作为本案民事赔偿的依据。根据相关费用计算标准及车辆投保合同约定,依法判决相关保险公司向孙向元、和高月红的被抚养人作出如上数额的赔偿。(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