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西安开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永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副主任胡悦、黄玮、朱静芝、李晓东、张迈曾、吴前进和秘书长唐俊昌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

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眼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已经成为我们身边不可缺少的行业,也因为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广受关注。

过去多年,我省一直没有相关法律对“三小”行业进行规范,发现问题往往难以追责。在全国各地纷纷出台办法的时候,昨日,《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开启了我省打造“舌尖上的安全”法律后盾的希望。

全省“三小”店摊超过8.5万家

广 泛分布在农村、城乡接合部和城市角落,它们满足了不同城乡消费群体的需求,增加了居民收入,还解决了不少就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我省普遍 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目前约有食品加工小作坊16821家、小餐饮45283家、食品摊贩23197家。这些“三小”行业店量大面广、条件简陋、经营 分散,其中的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很多并不具备最基本的食品安全意识,因为缺少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即使发现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也很 难追责。

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活动延续实行许可制度

《草 案》明确,我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活动延续实行许可制度,由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实施。同时,对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具备的 生产经营环境、生产设施设备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经营者在开办前能掌握基本的法规、标准、政策和开办应具备的基本生产经营条件。因为 食品摊贩数量众多及流动性大,很多经营人员不注重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很多不能达到标准。《草案》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登记食品摊贩相关 信息,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另外,由于小作坊、小餐饮生产条件简陋,我省借 鉴了河南、福建等省的经验,禁止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品种,禁止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的品种,包括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 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配制酒、饮用水、饮料、冷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还有“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等。

发现违规食品货值超过1000元按5-10倍罚款

通过建立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举报奖励制度等,实现对“三小”行业的管理。凡是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食品的且货值超过1000元的,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5-10倍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500-5000元罚款。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处200元罚款。

审议看点

1.小餐饮限定在“面积不足50平方米”条文:

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胡小平在报告中对《草案》进行了说明。其中提及,关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定义,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并多方征求了意见、进 行了调研,规模上从“小”入手,行为上结合“现做现卖”、现实存在等主要特征进行了界定,防止未来监管上有所缺失或范围扩大。

审 议:其中,小餐饮定义为“有固定经营门店,符合餐饮服务基本特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但是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前期审议《草案》后提出,这 个定义缺少经营面积方面的量化要求,根据目前各地的普遍做法,建议在“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后增加“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一句。

2.小作坊生产包装食品限定在“县域范围内销售”

条 文:草案多项内容围绕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展开。比如,进货环节,要求不管是食品原料、辅料还是食品添加剂等,都应该索证索票,进行进 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这些票证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生产销售环节,也要建立“台账”,对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 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进行留底,保存期限仍不少于2年。

审议:草案只涉及食品 小作坊的食品包装标识,没有规定其销售区域,也没有规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报告认为,回避这个问题,可能给市场管理带来一定难 度,建议增加“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应当在县域范围内进行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进行销售”的内容。

3.学生托管中心与“小饭桌”不同应按餐饮企业实行许可

条文:草案明确,学校周边小饭桌、学生托管中心、农家乐、农村家宴服务经营者和私房菜经营者等提供餐饮服务的,也适用草案规定。

审 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报告认为,这些列举中有些并不适合按照小餐饮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比如,学生托管中心与“小饭桌”不同,具有一定的规模,应 当按照餐饮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农村家宴服务经营者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一定流动性,应当实行备案登记管理;而居民楼内的“私房菜”,按照《物权法》、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容,是禁止的,不允许经营的等等。

建议将相关内容修改为“公民利用自有住所提供‘农家乐’、‘小饭桌’等餐饮服务的,其经营活动使用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