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 通讯员 吴桐)日前,陕西省住建厅联合陕西省财政厅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坚持以奖代补、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获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一等奖的市级政府奖励3000万元。

  本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发文表扬,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奖励300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200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1000万元;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理工作优秀的先进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励500万元。

  同时,各设区市政府向省住建厅推荐2-3个县(市、区)政府参加全省评定,每个市区最终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理工作“十佳县”。

  《办法》规定,奖励资金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县配套补助资金,创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配套建设设施,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兴建楼堂馆所、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等。

  据了解,该《办法》将从9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奖励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