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记者 强晓军 靳龙)宝鸡麟游县河西村深处大山深处,平常很少有外地人来往。可最近有一帮神秘的外地人经常光顾他们村,早出晚归的进山却不是游山玩水,那么他们到底是干什么呢?来看记者的调查。

  4月10日记者在四面环山,比较偏僻的宝鸡麟游县崔木镇河西村毛家沟组看到:有电缆从一个洞口里面拉了出来,突然出现2名男子说,他们是外地人,这段时间在这里凿洞雇佣了专人在挖龙骨。前两天有人检查,所以这两天停工着呢。

  记者:“那(龙骨)出来是啥样?”

  男子:“碎片片子。”

  据这名男子说,山洞很深,有积水也缺氧。

  男子:“里面太危险了,你们别进去,进去出都出不来,这要300多米,进去水都到这地方了。”

  记者:“这(山洞)里面有水呢?”

  男子:“有水有泥,你看那有抽水的管子。”

  记者:“一天能挖多少?”

  男子:“10来公斤,有时候啥也不见(龙骨)。一公斤20块钱,你要不,你要来拿车拉吧。”

  当地村民说,这些人在这里挖龙骨已经有半年多了。

  村民:“天天来着呢。”

  记者:“从啥事开始在这来呢?”

  村民:“从去年就到这来了,一斤卖十几块钱,一天一个人挖要几百块钱呢,过年人家都没停。”

  据了解,龙骨是古代哺乳动物的骨胳的化石,那么私自挖龙骨的违法吗?4月11日,记者来到麟游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说:2014年相关专家对这里的龙骨进行取样鉴定,初步判断这些龙骨为“古生物化石”。私自挖龙骨的现象2011年以来比较严重,他们也曾和公安机关联合打击过,在日常执法中也想过很多制止采挖的办法。但处理上有难度。

  宝鸡市麟游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股长马忠平:“(挖龙骨的人)来了以后,身无分文,给他们要管吃管食宿,给我们执法也造成很多困难。”

  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36条规定: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整改,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到5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记者从当地公安部门了解到,私自采挖龙骨,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处罚依据,刑法上要追责,有相当严格的要求。

  宝鸡市麟游县公安局副局长魏安文:“《刑法》第328条第二款规定,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这个行为,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调查处理。一但有盗掘古生物化石这个行为,就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做进一步鉴定,鉴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这样才能够咱立刑事案件的标准。”

  目前,他们公安机关在查处私挖龙骨上,只能是配合国土部门执法。

  宝鸡市麟游县公安局副局长魏安文:“这个国土部门是主要的执法力量,我们只是配合力量,协助其执法。”

  一边看似有法可依,可实际对于私挖龙骨的执法过程中由于缺少核心鉴定证据,致使法律在执行中大打折扣。我们希望相关执法部门积极完善执法中的盲点和证据,让私挖龙骨的现象不再回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