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通讯员 李君涵 任静涛)购买商品,很少有人注意产品标签上的内容,而李小名在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量贩文林店购买了三盒核桃油后,以产品没有按“营养标签标准”进行标注,违反食品安全法,将咸阳世纪金花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小名购物款59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咸阳世纪金花不服此判决,已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11月13日,李小名在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量贩文林店处购买了三盒由宁强县绿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汉水绿梦核桃油,单价为198元/盒,合计594元。

  该产品标签上印有“核桃油中含有丰富的亚油酸、亚麻酸及大量天然维生素EAB烟酸及微量元素磷、铁、钙、铬等多种对人体有益的营养物质。”但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并未出现以上营养元素及含量。

  经李小名举报,咸阳市渭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咸渭食药2014第4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2000元。

  李小名以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其权益,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咸阳世纪金花退回购物款594元;赔偿5940元;因本此诉讼产生的所有打印费、电话费、交通费合计315元,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李小名曾多次在咸阳世纪金花下属的各大量贩购买商品,并投诉、索赔。而被告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量贩文林店辩称,原告李小名并不是正常的消费者,他曾在被门店内购物索赔达十一次,原告是为了索赔而购物,索赔才是目的。

  法院审理认为,李小名在咸阳世纪金花处购买了三盒汉水绿梦核桃油,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回复: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富含某营养成分”或类似用语属于营养声称范畴,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要求标示。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被告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量贩文林店向原告所销售的汉水绿梦核桃油不符合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所以被告经营销售的汉水绿梦核桃油违反了此规定,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李小名的购物款594元予以退还。

  而原告李小名曾多次在被告公司的各大量贩购买商品、投诉进而索赔,说明原告并非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价款赔偿的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