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机动车常态化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缓解我市交通拥堵,倡导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常态化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对社会进行公布,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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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实施机动车常态化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促进交通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回应市民关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我市实施机动车常态化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临潼、阎良、鄠邑、周至、高陵、蓝田等区县,在上述限行区域的基础上,可自行增加划定限行区域。
三、限行规定: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燃料种类为甲醇M100燃料的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七)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备案的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辆。
(八)“使”、“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九)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的肉、蛋、奶等),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六、交通、城管、地铁、城投等职能部门,要优化公共交通保障,提高公交、地铁运力和服务水平,科学设置公共自行车站点并合理投放,加快慢行交通体系建设,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做好突发情况、恶劣天气公共交通的应急保障工作。
七、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实时监测,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监督检测和执法工作,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八、市政等相关部门要不断增加和优化公交专用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确保公交专用道安全畅通和公交优先通行。
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机动车禁(限)行事宜另行通告。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一、本通告自2019年3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可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空气污染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通限行管理的区域、时段和尾号限行规则,并提前向社会通告。
特此通告。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