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记者 单琳 折玉洁)7月23日晚上,西安市环保局发布《关于禁限行高排放老旧汽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通告发布后,西安市民的“朋友圈”炸开了锅。面对一边倒的反对声音,西安市环保局联合西安市公安局昨天(7月24日)下午召开媒体通气会,对通告中的细则进行解释说明。那么在昨天通气会上的解释说明是否能够说服大家的种种疑虑呢?

  一、到底是禁限行08年、13年前的汽油、柴油车还是限行国二标准的汽车、国三标准的柴油车?

  在昨天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西安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博解释道,所谓的十年淘汰汽油车、五年淘汰柴油车的概念是不成立的,而是只针对2008年8月1日前注册的汽油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的柴油汽车。

  西安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博:“我们如果单纯的说汽车排放标准,老百姓很多听不懂,我不知道我的车是国几的标准,但我知道我的车是什么时候买的,我们就从我们什么时候开始卖国三的到什么时候不让卖国三的,这段区间买的车肯定是国三的车,他就知道我的车是什么标准,不是‘一刀切’,而是给老百姓一个自我识别的方便。”

  从环保局提供的解释说明来看,“通告内所称的高排放老旧汽车主要包括国三及以下的柴油车和国二及以下的汽油车。因为国家在2008年8月1日之后不再生产和销售国二及以下的汽油车,在2013年7月1日之后不再生产和销售国三及以下的柴油车。”按照环保局的解释,简单来说就是08年8月1日之前的汽油车都是国二及以下标准,13年7月1日之前的柴油车都是国三及以下标准,为了方便车主辨识,所以环保局按照年限发布通告。但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发现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国家推行实施国三标准的汽油车,也就是说,从07年开始就有车主买到国三标准的汽车。那么,环保局此次发布的通告到底是限制国二标准的汽油车,还是08年8月1日前的汽油车,如果是按照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来限制,那么08年之前买的国三标准的车辆为何要被限制?如果是从时间节点来限制的话,是否和自己的解释说明相矛盾呢?

  二、《通告》所参考的八条相关依据是否合理合法?

  从环保局给出的补充说明来看,《关于禁限行高排放老旧汽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西安市2018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方案》的8条依据。但根据环保局所说的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止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告。”来看,条例当中说到的是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区域与时段要并行结合,而不是永久性限行。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彭涛:“发布限行的主体是市政府,也就是设区一级的人民政府,只有西安市人民政府才能发布。而他这个发布是两个局,两个局尽管是经过了政府的同意,整个发布主体还是两个局。所以这是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另外,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区域和时段,两个结合起来进行限制,就是说它不是一个长期的一次性的限制,是一个有区域有时段,可以限制,也可以把限制解除的。它相当于政府的一个其他规范性文件。我们国家要求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那么规章在诉讼中还要受到法院的一个审查。所以最有效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如果不是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这些,都不是一个政府依法行政的合法依据。而目前我们的宪法、法律、法规这一块儿。机动车的限行,或者哪些机动车报废,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他这个整个的方案,实际上是违反了上位法,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环保局副局长:通告我们一定会执行 法学专家:征求意见稿与民众意见向悖可取消

  虽然昨天(7月24日)下午西安市环保局、西安市公安局联合举行的媒体通气会,对《关于禁限行高排放老旧汽车的通告》进行解释说明,但从现场给出的解释说明来看,当中不乏存在一些争议之处,也不能让人完全信服。而在昨天的媒体通气会上,西安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博也当场表示,征求意见主要是对通告当中的细则进行修改、微调。而这个高排放老旧车的通告非执行不可的表述,也再次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李博:“我们就是跟大家一块商量着来把我们这个政策弄得更加科学合理化,对吧,但是这件事情我们是非干不可,就是减少我们的污染物排放,治理污染的决心是绝对不会变的,时间节点也不会有变化。”

  那么这样一句看似斩钉截铁的“非干不可”又是否适合呢?记者查询发现,征求意见稿一般指法律、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在提交正式审议批准或决定前向社会公众或特定部门、群体、人员征求修改意见的文件版本。但征求意见稿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的政策出台,还要经过专家论证、听政等相关程序。

  彭涛:“行政机关出台重大决策的时候,应当是先要公众参与,然后才能做出决定。公众参与后,如果听到老百姓大的意见,经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这些,如果认为这个合法性本身有问题,与老百姓的利益上有冲突,那本身整个方案都是可以取消的。不是说出来这个方案,我就一定要把这个方案实施下去。那就有有违于我们中央要求的,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里面的程序性规定的,前置性的这些程序,不是说走完这些程序,你必须把这些程序做了,而是说,为了你的决策更合适,更合法。才做这些前置性程序,要求你做合法性论证。按照一般的理解,如果多数人反对,如果一半以上的人反对,那我想这个事情还是要重新考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