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向阳记者谢斌)面对他人殴打,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对方捅伤,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防卫过当致他人重伤的案件,被告人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8个月,宣告缓刑两年。赵某未提出上诉,原告李某及公诉机关均未提出抗诉,该案现已生效。
2017年10月,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某酒店十字路口处,房东李某、朱某等人与被告人赵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等人取来洋镐把对赵某进行殴打,赵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李某腹部捅伤后离开现场,并到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投案。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
长安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向法院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不存在致人伤害的故意,也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更未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长安区法院合议庭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先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赵某的家属代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9万元,李某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随后合议庭成员在反复观看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并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最终依法认定赵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依据赵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赵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8个月,宣告缓刑两年的判决。
(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