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伊琛)昨日,三秦都市报记者从西安市物价局获悉,《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出台,明确了禁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条例明确,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谎称降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厂价直销、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尺少秤、混充规格等级、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假用工用料等手段,使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与价格不符等9种价格欺诈行为被禁止。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措施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