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艳芳)昨天,西安市政府下发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根据办法,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类区,实行级差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可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停车服务经营者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办法要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医院、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殡仪馆等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园林绿化等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