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凌晨1时许,随着在异地被依法查封的大客车安全驶入法院,长安区法院执行法官驱车近500公里,在榆林市清涧县运管、交警部门的共同配合下,顺利执结全省首次跨地区跨部门协助执行扣车案件。

  8月初,榆林市清涧县交警大队寨则湾中队中队长加晓红在例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一辆车况信息异常的车辆,并查明该车存在非法营运的情形,随即向清涧县运输管理所通报有关情况。清涧县运管所所长闫毅安排专人,经多方调查后,最终确定该车是被长安区法院执行部门查封的车辆。

  8月15日下午,清涧县运管所三名工作人员葛文辉、师亚军、陈小阳将这一情况向长安区法院进行了详细通报,并表示会尽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为尽快处理此事、确保标的物价值不受损失,8月17日,长安区法院执一庭副庭长许立随即指派张选茂、宋继尚两名执行法官带着司机动身出发,驱车前往清涧县办理交接手续。

  在交接手续办理期间,清涧县运管所的同志尽其所能为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全力支持。由于该查封车辆是一辆大客车,被扣押时车上还有乘客,运管所积极协调其他车辆对乘客进行分流。之后又联系停车场停放该车加以维护,以确保车辆能平安抵达西安市。这些工作的付出为车辆能够顺利交接、平安上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8月19日上午,执行法官一行驾驶被查封的大客车踏上归程。起初的行程还算顺利,但车辆行驶到铜川北时,因当地下大雨,大客车意外出现故障无法前行。得知情况的许立副庭长,迅速带领技师前往维修,以确保车辆安全抵达目的地。下午五时许,车辆维修完毕后,许立带领执行法官一行再次踏上归程。但因被执行车辆系客车车身过高,加之路况不熟悉,遇到限高的路段只能择路绕行,客车开进长安区法院,本次执行任务宣告结束已是凌晨1时许。

  强制执行权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力,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是相关部门及公民的法律义务,但往往有个别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协助执行的重要意义,藐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是,榆林市清涧县运管、交警部门对协助执行工作的认识到位,大力支持、全力配合,为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了表率。据悉,由运管、交警部门共同配合法院完成的协助执行工作,在我省尚属首次。

  “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体制机制,也需要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加以紧密配合。唯有如此,才能在全社会真正形成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敬畏执行的良好氛围,使“执行难”彻底成为历史。

  作者:长安区法院 许立 宋继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