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榆林讯(记者 李明 通讯员 尤雄) 今天(9月20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郭某破坏选举罪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3日,被告人郭某在榆阳区大河塔镇沙社科村举行镇人大代表补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委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将放置的选举箱破坏,并持桌板将村部办公室玻璃砸碎,撕烂选举票箱,致使选举工作被迫中止,选票作废。
据被告人郭某供述,其系榆阳区安崖镇沙社科村村民,2018年6月3日其作为该村村民参加村上召开选举村主任大会。因其怀疑政府工作人员对村上选举不公平、不透明,便非常恼火,冲进选举现场掐住政府工作人员的脖子欲进行殴打,被其他人劝阻后将其手松开。后郭某便将选举箱推到,并撕烂扔到地上,又用桌子上的木板将村部的窗子砸坏,致使选举被迫中止。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曾于2015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