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白圩珑)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从2020年2月起,对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市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实行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实施减征政策后,预计全省可减轻企业负担19亿元。
各市在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可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意见》要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