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多次组织12岁幼女卖淫。昨天上午,这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在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中午12点40分,经合议庭评议后,该案当庭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杨善村租用民房作为组织卖淫活动场所,由李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刑罚)等人物色卖淫女,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组织张某甲、张某乙和席某某(3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刑罚)等社会闲散人员望风及接送卖淫人员,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被告人郭某某协助二人对卖淫女及嫖资进行管理,形成了以温某某、辛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2017年9月25日下午,李某某、王某某前往陕西彬县(现彬州市),通过袁某某将其朋友吕某某(女,2005年出生,案发时12岁)约至某宾馆并阻止其离开。9月27日,李某某、王某某和袁某某将吕某某带至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李某某、王某某通过劝说和恐吓等方式,强迫吕某某在此卖淫30余次。期间,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安排张某甲、张某乙、席某某为该卖淫窝点望风、负责接送看管吕某某及其他多名卖淫女。

  2017年10月10日,吕某某家人以需要“服务”为由,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到张某甲,约其到一家酒店见面。张某甲在送吕某某前往酒店时被其家人控制并报警。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辛某某、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8月2日,被告人温某某归案。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郭某某负责协助管理卖淫女和收取嫖资,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辛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首席记者 张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