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1号涉黑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韩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

  事件回顾:陕西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1号涉黑案件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月25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套路贷的案件,这起案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1号涉黑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韩某某等8名被告人,成立公司专门负责发放小额贷款等业务,但他们的方式均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陕视新闻记者了解到,2013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来到西安,经被告人管某某(系韩某某表哥)介绍进入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作,开始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6年7月,韩某某从该公司辞职。2016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等人租用西安市碑林区中贸广场15号楼4单元2701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共同出资,长期开展放贷业务,2017年夏天,被告人韩某某将公司名称定为“金雨空放”(“金雨”含义为金钱如雨,“空放”含义为无抵押贷款)贷款公司,至此,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并逐步发展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被告人韩某某等人在非法放贷过程中,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收取高额利息、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擅自虚增债务及签订委托过户协议等套路贷手段,非法获取部分借款人的高额利息。

  截止2018年1月,韩某某等人放贷99人次,共计人民币3064400元,放贷收益为人民币1131050元。

  为了索要逾期未还的借款,该组织采取夹击身体敏感部位、踩脚趾、强行灌酒、当众殴打、随意打砸、强拿硬要、非法拘禁等手段讨债,对借款人身心及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侵害,先后实施11起违法犯罪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在非法放贷的过程中,韩某某等人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韩某某为首的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以至于当他们被抓获后,还有很多被害人不敢出面作证和报案。其中,很多受害人借款很少,但利息非常高,导致被害人无法按时归还。如果不归还,韩某某等人就对借款人实施殴打,造成身心受伤。公诉机关对为首的男子韩某某提起公诉,罪名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项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