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田睿)2014年,西安市临潼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重型自卸货车与一中巴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11人受伤。案件经近4年审理,2018年8月28日,西安中院终审判决,但时至今日,受害者仍没拿到相应赔偿。
2014年12月22日下午2时许,临潼区北田街道秦王二路和南徐路路口,一辆线路中巴车和一辆沙石车相撞,致3人死亡,11人不同程度受伤(华商报2014年12月23日A11版曾报道)。刘先生、荆先生和严先生的母亲王女士当时就坐在中巴车上,车祸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12月15日,刘先生回忆说:“当时被撞翻后就晕了,也记不清之后现场是什么情况。”荆先生说:“我昏迷了几分钟,清醒过来后发现头上全是血,去医院缝了20多针,现在额头和眼角都还有伤疤。”严先生的母亲王女士当时71岁,因车祸造成肋骨、腰椎骨折。
“我受伤后住院将近一个月,当时保险公司给出了10万元医药费,之后就再没人管过医药费和赔偿的事了。”刘先生说,从事发到现在快4年了,至今没拿到应有赔偿。
2015年,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向临潼区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11份民事诉讼。2018年6月12日,临潼法院认定,2014年12月22日下午1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贺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客车乘坐人马某当场死亡,章某和杨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郑某、贺某以及其他9名乘车人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王女士腰部、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刘先生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腹部损伤致脾脏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荆先生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公安临潼分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主要责任,贺某负次要责任,12名客车乘坐人均无责任。
临潼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张某作为货车购车人及实际运输经营者,依法与其雇佣的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于2014年9月7日从渭南达奥汽贸公司分期付款购得货车,达奥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郑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支付部分赔偿。
贺某将其购置的中巴车挂靠于西安市临潼区第三运输公司,故临潼三运司应对贺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郑某和渭南达奥汽贸公司向西安中院提出上诉,同年8月28日,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经中院审理查明,驳回郑某上诉,维持原判。达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驳回一审判决中达奥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王女士应得损失赔偿共计77125.24元,保险公司已垫付3万元。刘先生应得损失赔偿共计261590.31元,保险公司已垫付10万元,货车车主张某已垫付4000元。荆先生应得损失赔偿共计34647.40元。
其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孙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应得损失赔偿共计559929元,郑某损失共计164885.18元,陈某损失共计350735.20元,郑某损失共计75979.86元,原某损失共计10867.83元,彭某损失共计40753.80元,贺某损失共计251702.49元,以上应付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昨晚,严先生、荆先生以及刘先生称,判决生效后仍没有拿到赔偿,现已向临潼法院执行厅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