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在西安经营水果超市的郭先生,因卖出去数十个打火机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事由为侵犯专利权,同样收到传票的还有十多家商店。

  十多家商店收到同一公司起诉书

  郭先生在高新四路经营一家水果超市,11月5日,他突然收到西安中院发来的传票,案由为侵害实用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我拿到传票都不知道自己侵害了谁的专利,看了起诉书后才知道是因为一款打火机,而且还分成了4份起诉书。”

  郭先生说,平时有骑电动车的人来推销打火机,他就直接从推销员那里买了一些进行销售,被起诉侵权的打火机也是这样买来的。“7月底有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骑着电动车来推销打火机,说这个新款砂轮打火机很好卖,我就先买了一大盒,一共有50只。”

  12月21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郭先生经营的超市,看到这款砂轮打火机,颜色以黑、白色为主,包装样式都是不同造型的女士漫画形象。“收到传票后就没再卖这款打火机了,现在还剩十多个。”郭先生说。

  “我们有一个商品厂家业务员建立的商家要货微信群,里面有60多家商店老板,我在群里问了后才知道,还有十几家商店也收到了传票。”郭先生说。

  雷先生和陈先生分别在红庙坡和凤城五路经营便利店,11月初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被起诉侵权的打火机也同样是7月底从一个推销员手里购入的。

中院判决一商户停售侵权产品赔付1.25万中院判决一商户停售侵权产品赔付1.25万

  12月13日,西安中院对郭先生所涉案件做出了判决,第一份判决书显示,原告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郭先生经营的水果超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申请赔偿3万元。中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郭先生经营的超市销售的砂轮打火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元。

  第二份判决书显示,原告起诉超市销售的打火机侵害了外观设计专利“打火机砂轮架(X2)”。经法院查明,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砂轮打火机,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同一类别,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3000元。

  第三份判决书显示,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打火机风罩(X2)”。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3000元。

  第四份判决书显示,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打火机(X2)”。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3000元。

  21日下午,郭先生等人的代理律师华律师说,他一共代理了13个被告商店,每户都有4个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也都类似,都需赔偿1.2万多元。“这些案子都是相同的案由,据我了解,法院一共收到了160多个案子,原告是同一家公司,涉及40多家商户。”

  华律师认为,如果是为了正当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提醒警告,让商铺停止销售。但这个案子没有任何通知,而是直接起诉,可能是恶意诉讼。“部分委托人已经准备上诉,现在正在准备上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