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2016年干活被欠薪,未央区法院判决应支付工资,执行中发现“包工头”早在2014年已死亡
核心提示
窦师傅和杨师傅2016年在西安打工,被包工头欠薪各10400元,多次讨要未果。2017年6月,二人起诉包工头。今年3月,未央区法院判决包工头应支付工钱,8月两人申请执行,“11月法院称被告身份信息有误,让等消息。”窦师傅说,12月5日,法院出具的被告信息显示包工头2014年已死亡,“我们怀疑是包工头盗用他弟弟的身份信息,我们总不可能是跟着‘死人’打工。”
主讲律师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蒋照军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跃胜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西禹
讨薪
被拖欠工资后起诉
法院判决胜诉
窦师傅是岐山县人,2016年10月经人介绍进入一个工程队干活,负责人叫“何大山”。“包工头承诺我们每做一天活,工资为200元,整个工程结束后三日内支付工资,我和老杨一个组干活,地址是在西安市阿房一路中段水利坊工地,我俩均被拖欠工钱10400元。”
武功县的杨师傅说,二人自2016年10月4日起跟随“何大山”的工程队做木工大板墙后期修补工作,至2016年12月6日整个工程完工,工作时间共计52天。
一直讨要工钱未果,“2017年1月,我们找项目方协调,项目方提醒我们找包工头要欠条。”窦师傅说,要了欠条之后,他们还要了包工头的身份证复印件,“我一看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何兰平,我当时就起了疑心,但包工头说,他从小就叫何大山,只有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何兰平。”
为了打消疑虑,窦师傅又找项目方核实,“项目方查询合同后说,包工头跟分包公司签合同时也用的是何兰平一名,我们就放心了。”窦师傅说,此后他和杨师傅多次去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期间多次协调,但包工头一直推脱没露面,“最后劳动监察也没办法,给我俩找了援助律师,2017年6月,我们将包工头起诉到未央区法院。”
今年3月,未央区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据杨师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因被告无故未到庭,致调解不能。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有事实劳务关系,完工后被告仅出具劳务费证明和欠条一份,拖欠工资。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何兰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资10400元。
蹊跷
包工头“何大山”冒用死去弟弟的信息?
“我和老杨是两份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样。”窦师傅说,今年8月,他和杨师傅去法院申请执行判决,11月仍旧未果,“我又去法院问了情况,工作人员说,包工头的身份信息有问题,让我回家等。”
杨师傅说,12月5日,他再次来法院咨询,工作人员给他出示了一份何兰平的户籍基本信息,盖有西安市公安局汉城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信息显示,包工头2014年已经死了,那我们是在给死人打工?工钱应该找谁要?”杨师傅说,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他一周内提供被告正确身份信息,“不然就只能撤诉,不再执行。我们上哪去找他的真实信息啊?”
昨日,华商报记者在杨师傅提供的这份户籍信息上看到,姓名何兰平,公民身份证号与此前包工头提供的何兰平身份证的号码一致,与户主关系为次子,死亡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注销时间为2017年9月8日,数据归属单位为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安局。
“身份证照片和基本信息上的照片都一样,‘何大山’也长这个样子。但之前我们打工时,包工头的父亲给我们说过,‘何大山’是他的大儿子,他有两个儿子。”杨师傅和窦师傅都怀疑,“何大山”是冒用了弟弟的身份信息,“死了的应该是他弟,他从招工之前就用这个身份证,就说明他是蓄谋已久要占有我们的工钱,这算不算诈骗?”杨师傅说。
昨日,记者与窦师傅多次联系包工头“何大山”,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昨晚,记者换号码再次联系对方,电话被挂断。
说法
伪造身份信息可能性非常大
或是错误判决法院应查明信息裁定更正
律师蒋照军认为,起诉时当事人有点草率,应该搞清被告的身份。“死亡人员和被告是什么关系?如果是兄弟关系,两人信息在不在一个户口簿?这些都需要进一步调查。”蒋照军说,就本案看,被告冒用他人信息或伪造身份信息的可能性非常大。法律规定,在掌握证据的前提下,原被告信息错误可以用裁定的方式来更正。
从法院来讲,已知这份判决有可能是错误判决,发现嫌疑就应该查清具体情况,将来对案件进行再审或法律文书更正。如果再审,这份判决就不能作为依据生效了;如果能更正,这份判决的效力不变,下裁定及时补救即可。二者相比,更正被告信息更为可行。
从原告来讲,可以先和法院沟通,请求进一步调查。同时,作为当事人也可以去公安机关查一下被告的信息,弄清真相,搜集证据。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可在户籍所在地报警
赵西禹律师认为,该案被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对别人造成损害,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他有触犯刑律、扰乱诉讼秩序、故意向别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损失,就可以追究刑责。
“如果他和弟弟长得很像,在弟弟去世后冒充套用弟弟信息,从很早就使用假的身份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可构成诈骗。”赵西禹说,而且包工头后期确实欠薪不还,就是非法占有,所以有诈骗嫌疑,“包工头借用别人身份信息的可能性非常大,他的做法属于冒用。”
现有判决能否生效要依赖事实认定。赵西禹说,需要警方先进行认定,如果是冒用别人名字,法院下裁定更正即可,“法院现在的做法是对的,因为执行对象并不存在。查明信息应该是警方的责任,去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报警即可。”
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包工头刑责
张跃胜律师说,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张跃胜认为,包工头的这种行为涉嫌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张跃胜说,已经生效的判决在没有被撤销或者停止执行前,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这个判决确有错误,法院可依照有关程序进行重审。“接下来最重要的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包工头的刑事责任。”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