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王娜 实习生 王路)租民房从事卖淫嫖娼活动,100元嫖资“抽头”30元。昨日,西安一女子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8月27日凌晨,西安女子韦某在灞桥区一村子附近拉客招嫖,收取黄某嫖资100元后,容留黄某及卖淫女董某在其租赁的民房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民警现场查获。2017年3月4日凌晨,韦某又一次拉客招嫖、容留卖淫嫖娼时,再次被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违法所得100元。
今年11月26日,灞桥区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介绍他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其主观恶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但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昨日下午3时许,灞桥区法院公开宣判,韦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