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市物价局下发通知,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31日,西安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实行临时价格浮动,小区自备锅炉采暖用气价格不变。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

  按照省上通知要求,省天然气公司供省内各城市燃气企业及直供用户的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上浮0.06元,各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浮0.05元/立方米,相差的0.01元/立方米由城市燃气企业承担。

  今年冬季,为弥补西安市用气缺口,西安秦华天然气公司向中石油直接采购了部分气量,门站结算价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冬季补充协议执行。依据省物价局陕价商发〔2017〕131号文件精神,对省天然气公司供气以外的非居民用气价格,因上游门站价格上涨企业增加的成本,在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由西安秦华天然气公司供应的西安市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调整,上浮0.06元/立方米,其余部分由西安秦华天然气公司承担。

  综合以上因素,西安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由西安秦华天然气公司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41元/立方米,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为2.15元/立方米。由西安市其他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35元/立方米,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为2.09元/立方米。西安市居民小区自备锅炉采暖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用气价格1.98元/立方米;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21元/立方米。

  浮动期结束后按原政策执行

  本次价格调整属于临时价格浮动政策,执行时间为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31日。浮动期结束后,西安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仍按原政策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组织生产和调度运行,认真做好价格变动前后计量结算工作,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和价格调整平稳运行。

  本报记者郑伊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