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网讯(记者辛源)以往交通违法行为只接受交警部门处理,但从7月1号起,交警高速大队关于建立交通违法失信“黑名单”,以后交通违法将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据了解,从7月1号起,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管辖区内交通参与者及行驶的机动车,高速大队将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收集记录交通参与者、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信息,归集为一般、严重交通失信信息(开始时间2016年5月1日)。将依法依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纠处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筛查,形成交通违法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并向信用机构报送,对交通违法失信“黑名单”将依法通过大队双微平台及相关媒体公开曝光。列入“失信”名单的车主将按照《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进行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不按规定时速通行的;

  (三)随意占用应急车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五)饮酒或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六)阻碍或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

  上述失信行为被“信用陕西”采纳的,依照《“黑名单”办法》惩戒。

  列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黑名单”系统:

  (一)一般交通失信主体自履行法定义务后,一年内再未产生其他失信行为,移出失信平台;

  (二)严重交通失信主体自履行法定义务后,两年内再未产生其他失信行为,移出失信平台。

  在失信主体尚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前,暂不设定移出日期。

  第八条 列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可向高速大队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移出:

  (一)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且在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后6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作出书面悔改保证的;

  (二)非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整改后12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致歉,作出公开信用承诺的;

  (三)有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当事人对高速大队记录的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高速大队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