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初,被告陈某获得某单位团购商品房的资格,但苦于没钱,恰逢原告张某有购买意向,遂通过朋友牵线,两人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以被告名义购买该房屋,原告支付购房款并给被告1万元好处费等。2010年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明确告知不卖了,并与原告轮流换锁,导致房屋至今处于空置状态。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代购协议有效、被告配合办理过户等。审理中,被告妻子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以其作为共有权人,上述两人的转让行为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被告亦同意该意见。

  [裁判结果]

  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根据约定,被告配合办理过户系其附随义务,而涉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原告可在被告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书后另案主张。

  [法官说法]

  一、购房资格不等于房屋本身

  该案例比较典型,且在日常生活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团购组织者通常会对享有团购权利的人进行一定限制,一般为单位职工,而购房人因参与单位团购而获取相应福利或优惠。有时,因享有团购资格的人不愿购买房屋,而其他无资格的人又想购买,于是产生了本案中转让购房资格的情形。审判实践中,双方对转让标的为购房资格还是房屋本身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购房资格系购房人因职工身份而获得的一种财产性权利,而非房屋本身,转让人取得认购资格时,尚未实际取得房屋,在法理上可归为一种期待利益。再者,结合本案,被告仅获得1万元的好处费,与房屋价格相差甚远,因而可确定被告向原告转让的是购房资格。被告取得购房资格,仅因其职工身份,而非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因此,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而涉案房屋系商品房,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转让协议有效。

  二、追逐利益不能违背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原、被告因借名买房签订协议,本应按照约定诚实履约,被告却因琐事违背承诺,在本案审理中仍欲加价追逐私利,其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与诚信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

  三、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目前,本市房价正处于不断上涨阶段,在房屋交付、过户前,出卖人坐地涨价、不予配合从而酿成纠纷,笔者近期收案中已存在不同类型的房主毁约纠纷,因此,提醒广大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第一,不是所有的购房指标转让合同都有效,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一般认定为无效,切勿贪图小利而“房财”两空。第二,除了转让人签字外,最好让所有共有权人签字或其出具书面同意书。第三,对转让方支付购房款、交房、过户等进行约定,对违约条款进行设置。一般情况下,房款是由转让方直接向开发商交付,交房、过户系转让方的附随义务,因此,有必要对转让方支付购房款、交房、过户等约定合理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

  (未央宫法庭 杨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