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 记者 刘伟锋 殷旭)一对情侣因住店没身份证,旅店老板让情侣50元购买一张登记入住,后被警方查获。汉台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旅店经营者有期徒刑。这是陕西首例买卖身份证获刑的案例。

  2015年11月11日22时许,张某(另案处理)和其女友张某某,因无身份证无法入住汉中市汉台区虎桥路锦里缘宾馆,后二人经旅馆街“人和招待所”服务员苏某介绍,准备向“人和招待所”老板严某某借用身份证登记住宿。

  该旅馆经营者严某某、朱某某商议让张某买一张身份证,张某便以50元的价格从其提供的多张身份证中挑了一张与自己相貌相像的身份证。后张某、张某某用购买的身份证在虎桥路锦里缘宾馆登记住宿时,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上网追逃信息系统后台报警,汉台分局民警即到宾馆发现张某使用买来身份证入住宾馆的事实。破案后从严某某处查获身份证9张,临时身份证1张。

  经警方审讯查明,嫌疑人严某某(男)初中文化,是勉县黄沙村四组人,其与嫌疑人朱某某(女,勉县黄沙村四组人)均住在汉台区虎桥路旅馆街“人和招待所”,两人系该招待所经营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朱某某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严某某、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朱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知国家法律禁止买卖居民身份证件,仍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居民身份证件,侵犯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严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朱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