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 记者 刘伟锋) 11月22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团伙组织卖淫案。案件涉及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二项罪名,被告人任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其它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某独立经营西乡县城北环路的龙廷会所洗浴中心。后被告人任某某与其妻子王某(在逃)聘请被告人蔡某担任龙廷会所洗浴中心的店长,负责洗浴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等事务。2014年11月左右,任某某聘请李某某担任龙廷会所洗浴中心的技师领班,负责洗浴中心技师部的管理等工作,同年年底,任某某将洗浴中心技师部先后承包给李某某、靳某某。

   此后,李某某、靳某某遂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利某等人在担任服务员工作期间多次向客人推销含有色情服务的项目。使卖淫逐步成为洗浴中心的主要经营业务和收入来源。经营期间,龙廷洗浴中心统一为顾客办理会员卡、制作手牌、收取嫖资等,并与技师约定分成。

   龙廷会所洗浴中心2015年6月1日至10月11日期间,提供有偿性服务达1189人次。2015年7月1日至10月11日,提供含有色情及性服务营业收入达到5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蔡某、靳某某、李某某多次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利某、张某、齐某、吴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