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日报

  法官提示:这起凶杀案,暴露出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的缺失,用冲动代替理性,是目前农村基层干部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因此,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提升他们依法办事,依法治村的理念任重道远,也是一个事关目前农村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近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井斌、井五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井斌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井五元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16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担任华县杏林镇龙山村村主任的井涛打电话给该村书记井五元,说有事要协商并约好19时在一茶楼见面,见面后,二人因商谈承包工程问题上发生口角。此时,和井五元一块来茶楼的井斌停好车进入包间,与井涛又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井斌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井涛腿部、臀部连捅数刀,井五元拿起包间内的木椅在井涛头部、肩部连砸数下,后井斌又用匕首在井涛四肢、背部连捅数刀,并用匕首将井涛脚筋挑断,最后在井涛胸部连捅数刀,致井涛当场死亡。公安闻讯赶到现场后,将二人当场抓获。

  2009年3月30日23时许,张某明(被害人)和其朋友饭后来到华县一足堂洗脚,因洗脚的浴资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后服务员叫来该店股东井五元等人,井五元因与张某明言语不和持刀将张某明头部、手部、腿部砍伤。经鉴定,张某明损伤属于轻伤。

  2011年10月15日18时许,时任杏林镇龙山村村主任的井五元,酒后见本村村委会副主任刘某某在其对面的井涛家,因怀疑刘某某向检察机关反映其经济问题,便伙同井斌持刀窜至井涛家中,将在井涛家中聊天的刘某某用刀扎伤。(记者 李燕萍 通讯员 朱小龙 高玉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