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陕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陕西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将该《规定》印发。《规定》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挂牌后才能上路
该《规定》中所指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且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今后,这类电动自行车经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后,才能上路行驶。未经注册登记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
《规定》明确,陕西全省统一使用陕西公安交警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简称电动自行车平台)办理登记管理业务。有需求者,可在微信里搜索公众号“陕西公安交警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点击下方“业务办理”,填写资料,即可预约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挂牌网点。
《规定》要求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地点和联系电话。
支持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规定》支持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凡通过带牌销售申请注册登记的,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需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提交个人信息和安装号牌的车辆照片、缴纳工本费、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电子行驶证。审核通过的,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行驶证;审核未通过的,通过系统告知原因,经补正后再次审核。
通过预约申请现场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预约,按照预约时间到预约注册登记部门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和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当然,也可以通过带牌销售或预约现场办理等方式进行注册登记。如果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领。
转让电动自行车手续办理有期限
在转让登记方面,转让电动自行车手续办理有了日期限制,《规定》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现所有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预约办理转让登记。预约时,需上传二手车交易发票、赠与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但在出台前车辆已经转让并交付的,不受该期限的限制。办理转让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在预约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
在变更登记方面,对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符合八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车辆灭失、报废等原因,可以对车辆信息进行注销登记。符合八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
(一)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届满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灭失的;
(四)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五)旧车置换新车的;
(六)登记信息被依法撤销的;
(七)二手车出口的;
(八)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规定》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采取置换、报废等方式加快车辆淘汰更新。
《规定》对于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等业务时,发现不符合新国标的违规车辆,将移交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查处;对带牌销售企业存在违规收费、强制搭售商品等侵犯群众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