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记者 李天娇)10月28日-29日,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初审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西安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秦岭保护区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适度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别墅,违反条例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住宅、别墅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 子女可休带薪护理假

  《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法规中应当增加患病住院老年人的子女可享受带薪护理假的内容。草案修改稿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遇机动车让行 行人应当快速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实践对“人守规”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对行人过马路的要求中增加:“遇有机动车让行的,应当快速通过”的规定。

  条例明确,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学校门口靠道路右侧单排临时停车,即停即走,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此外,本次会议提交审议的《西安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结合西安市实际,建议增加一条“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排放管网与污水排放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或者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