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刘望)2月10日下午15时20分,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华清东路中队接警,位于灞桥区柳虹路街道房屋起火,中队迅速出动抢险救援消防车、城市主战消防车、高低压泡沫消防车及指战员20人前往着火区域。
车队通过华清东路十里铺十字后,一辆陕A牌照的蓝色福特牌小型轿车以每小时20公里左右的速度在消防车前低速行驶,并多次点刹。消防员多次喊话鸣笛示意该车让行,但这辆小车无动于衷,此时前方并未发生拥堵。在临近东快速干道时,消防车编队看准时机强行变道赶赴着火区域。由于处置及时,火情得以迅速控制,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西安交警灞桥大队接该情况反映后,立即展开调查。结合消防员提供信息与现场视频,确认该轿车存在未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行为。2月12日,交警灞桥大队民警对该车驾驶员进行约谈教育。
驾驶员刘某具有24年驾龄,在观看视频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刘某称当时正与同车人交流,并未注意到警笛和喊话。刘某表示,深知如果造成消防车到达火场时间延误继而加重火灾后果,将是非常严重违法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
西安消防支队华清东路中队抢险救援车驾驶员石羊表示,《消防法》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依据第六十二条第四款,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由于处置及时,火情得以迅速控制,幸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处罚情节标准。
由于刘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之规定。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处于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民警孟院提醒广大驾驶员,如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车辆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积极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