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法应当向当事人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全过程有记录可回溯;协管人员不得具体执法……5月29日上午,《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信息公开,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仪容仪表、语言行为规范和执法资格等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资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对近年来在城市管理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协管人员身份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者劳务派遣等形式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并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随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经培训后,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査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条例(草案)》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

  本报记者赵明文晨

  (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