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俗称惩戒“老赖”。近年来,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联手加强惩戒,信用网络越织越密,各种措施最大限度挤压“老赖”活动空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如今正式出台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从11个方面34项惩戒措施予以限制,使得“老赖”们评先受奖从业“处处受限”。

  “老赖”不得当国企高管

  首先,“老赖”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就会限制:包括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合格投资者额度;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设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老赖”获取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上,也会受到限制。

  在任职职务上,“老赖”们不得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或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失信情况,也会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已经担任职务的,按程序依法免去。

  准入资格限制方面,限制“老赖”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也会受到限制;房地产、建筑行业资质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林地、草原和其他国有自然资源时,均受到限制。

  荣誉和授信受到限制,包括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和授信限制。

  在高消费方面,禁止“老赖”以其财产支付下列费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高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

  领导干部插手将被追责

  《实施意见》特别提到,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挠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将依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法院《关于对妨碍、抗拒和不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追究责任。(三秦都市报记者 石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