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陕西新闻2月3日电 (记者 张一辰)3日,一起涉案金额三千余万元人民币的挪用公款案在西安中院开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自1996年9月至案发时任西安微电机研究所副所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4月1日,胡某(时任西微所副所长)和鲁某私自决定以西安微电机研究所的名义和任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给任某3500万元,期限30日,利息35万元,用于任某等开办小贷公司的注册验资。后鲁某按照被告人胡某指示将该所3500万元借给任某。同年5月26日,任某将3500万元归还给西微所,同时支付利息77万元。被告人胡某和鲁某商定,将49.45万元利息款由二人私分,其中胡某分得24万元,鲁某分得25.45万元,余款交西微所单位账户。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属初犯、偶犯,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并在归案后主动退回谋取的赃款。建议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本应遵守法律、恪尽职守,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但被告人胡某无视法律法规和权力边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将手中的权力演变为个人谋利的工具,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我犯罪的根源就是没有能够克服自己的私欲,为此我向西安微电机研究所的干部和职工道歉,我辜负了大家的信任。我接受法律的审判。”被告人胡某进行最后陈述时表示。
随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完)